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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电子专票1月21日起正式实施!
发布时间:2021.01.11 浏览次数: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电子专票1月21日起正式实施!
为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前期宁波、石家庄和杭州等三个地区的试点的基础上,在北京、湖南、山东等25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电子专票
由各省税务局监制,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与增值税纸质专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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