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介绍
  • 服务项目
  • 服务案例
  • 服务区域
  • 财税新闻
  • 最新动态
  • 资料下载
  • 人才招聘
    新闻资讯   ||  首页 - 新闻动态 - 财税分享
  • ·  公司新闻
  • ·  行业动态
  • ·  服务区域
  • ·  公司注册
  • ·  代理记账
  • ·  商标注册
  • ·  代办业务
  • ·  财税分享
  • 南通代账公司告诉你: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发票,是否需要交给购买方?
    发布时间:2020.11.21    浏览次数:



    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发票,是否需要交给购买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填写《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因此,此种情形,销售方需要将红字专票对应的联次(发票及抵扣联)交给购买方。其他情形,并未做明确规定的,应与《信息表》保持一致,销售方开具《信息表》的,红字发票不需交给购买方,购买方开具《信息表》的,红字发票需交给购买方。



    南通工商注册公司代理记账报税就找南通代账公司沈会计 15950888957


     
    南通(万众)慧算账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2024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