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开票方在复印件上加盖财务专用章,是否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还是一定是要公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因此,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开票方在复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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