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s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文件的拓展解读: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在2020年12月31日前,为购买方就某-笔业务开具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就该笔业务按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未开具专用发票的其他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仍可以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增值税减征或免征政策。
也就是说,原适用3%征收率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既可以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开具“免税” 或1% (湖北地区“免税”,非湖北地区1%增值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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