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明确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注意事项1:二手车是指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挂车和摩托车;
注意事项2: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不包括二手车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活动;
注意事项3:企业自己购买的通勤车(固定资产),使用后用于出售的,可以适用简易办法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但是不可以减按0.5%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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