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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工商代理-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衔接问题
发布时间:2022.04.29    新闻来源:南通慧瑾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

南通工商代理-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衔接问题


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环节

(三)与出口退税的衔接

同一申报期既申报免抵退税有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或者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存在尚未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需要待税务机关核准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再申请留抵退税。即:

①先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如无需申报免抵退税申报的数据,免抵退税零申报)

②再申报退还留抵税额(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14号公告规定条件的)

计算公式:

允许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最近一期期末 留抵税额一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额

如果在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哈免抵退税申报后,税务机关核准其免抵退税应税额前,核准了其前期申报的留抵退税。

当前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最近--期期末留抵税额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

例:某小型企业纳税人于4月29日申请留抵退税,税额机关按规定期限再5月10日核准其留抵退税。如纳税人在5月1日至该笔退税核准之前办理了所属期4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退税申报,并申请了出口免抵退税的,计算当期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哈免抵税额时,就要扣除税务机关在5月10日核准的留抵退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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