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公司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研发项目无需事先通过科技部广]鉴定或立项
自2016年1月1日起,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无需事前通过科技部|门鉴定。
企业自主研发的项目,需经过企业有权部门审核立项。也就是说,不需经过科技部门和税务部]进行立项备案,只需企业内部有决策权的部门,如董事会等做出决议即可。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的重点项目,根据政府部门立项管理的相关要求,需科技部门备案的特殊情况除外,但税务部]对自主研发项目没有登记的硬性要求。
委托研发及合作研发的项目立项则需要科技部门]登记。《技术合同认定管理办法》 (国科发政字 [2000] 63号)第六条规定: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97号公告规定,委托及合作研发的,需提供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留存备查。因此,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发项目合同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要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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