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财税分享
南通代账公司财税分享: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形成的研发费用应区别处理
发布时间:2020.09.27    新闻来源:南通财务代理咨询服务中心   浏览次数:


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形成的研发费用应区别处理

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近期,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一-政府补助》。与原准则相比,修订后的准则在总额法的基础上,新增了净额法,将政府补助作为相关成本费用扣减。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应确认为收入,计入收入总额。净额法产生了税会差异。企业在税收.上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应税收入,同时增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以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为基数。但企业未进行相应调整的,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与会计的扣除金额相同,应以会计.上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比如,某企业当年发生研发支出200万元,取得政府补助50万元,当年会计上的研发费用为150万元,未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则税前加计扣除金额为150x50%=75万元。



南通工商注册公司代理记账报税就找南通代账公司沈会计 15950888957

 
微信二维码
扫描加我微信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合作单位
电话:15950888957
传真:15950888957
公司地址:南通市崇川区青创园8号楼
微信号:15950888957
E-MAIL:504562096@qq.com
公司简介
公司新闻
行业动态
焦点关注
南通代账公司
南通注册公司
南通注册公司
Copyright 2006 - 2024  南通(万众)慧算账财务咨询有限公司(www.518fww.com)  All Right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编号:苏ICP备20025434号-1  
在线咨询
<p align=left>离开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