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医疗物资新增限制条件,你知道吗?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5号(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规定: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为有效支持全球抗击疫情,保证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出口秩序,自4月1日起,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承诺出口产品已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国家药监局网站可查询),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质量标准要求。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验放。上述医疗物资出口质量监管措施将视疫情发展情况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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