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三)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本公告发布之日(2020年5月13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和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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