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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享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如何开具发票?在相关政策发布前已开具的发票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也就是今年的税务总局4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今年财税字8号公告,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也就是今年的财税字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最迟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在8号、9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发生相关应税行为,可业适用8号、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无法按上述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其对应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余收入仍可享受免税政策。8号、9号公告发布之后,纳税人应按照公告规定适用征免税政策并开具和使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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