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纳税人从供应商处购进货物等应税项目,支付的是含税价,包括货款和增值税额。销售货物等应税项目从客户处收取的也是含税价,包括货款和销项税额。把增值税的逻辑梳理一下应该是这样的,纳税人从供应商处购入进项税额,销售的时候向客户收取销项税额,然后将其差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货物100万,取得销项税额13万(真实的情况应该更加复杂,可能会低于13%的税率收取所谓的“税点”,为方便起见暂按照适用税率来计算,以下进项税额同理)。同时本期取得进项税额10万,应纳税额=13-10=3万。这样本期增值税实际负担=10(支付给供应商的进项税额)+3(应纳税额)-13(收取客户的销项税额)=0,这就是专家们说的增值税是消费者而非纳税人承担的价外税。当然你不信这个邪,告诉你我也不信。税收由谁承担不是你说了算,甚至也不仅是法律规定了算,而是价格弹性和时间决定的。这个问题以后我们再说。今天说免税先把其他的撇开。简单地说在这个逻辑下,纳税人实际负担的增值税等于零。
2、增值税免税来了,出乎你的意料吧
针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来了。对于纳税人自产、委托加工或者外购的货物无偿捐赠用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掰着脚指头似乎都能明白,这自然是好事了。
其实不然。
先复习一下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的内容吧。在免征增值税的同时,一、用于免征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二、免征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一句的意思是,无法从客户那里收取销项税额。回到上面的公式,免税的结果等于10万。归纳一下,征税的增值税负担是零,而免税的是10万,免税还亏了呀。
这不是毁三观了吗?所以,增值税法又规定纳税人可以选择放弃免税,同时放弃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其中的道理应该是可以看清楚的吧。
增值税的免税与一般正常的想象完全相悖,这是因为增值税价外税的特点和免税政策的特殊规定决定的。增值税作为价外税是在纳税人之间不断转嫁的,而且免税政策的两个例外规定,即不得抵扣进项+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实质上扭曲了优惠的本质。从公式中会发现,免掉的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在很多情况下是小于同时失去的从客户端收取的销项税额的。
3、选择增值税免税是个数学题
自然会有不少纳税人选择免税政策的。
再回到这个公式,10+(13-10)-13=0,销项税额是恒定的,100*13%=13万,但进项税额不定。你可能取得10万,也可能一分也取不到。当进项税额=0的时候,征税=0+(13-0)-13=0,免税也等于零。当然你们知道,从客户那里是很难得到发票注明的13万税额了。比如客户为消费者或者小规模纳税人或者销售的属于为不得抵扣项目,那么征税就要13万,这种情况下免税才是大有好处的。实际情况自然很复杂,比如客户仅意愿支付远低于13%的“税点”,或者供应商处只能取到部分进项,自然其支付的“税点”也会打折的。一般来说,如果纳税人从客户处取得增值税额越有限,从供应商处取得进项税额越少或者支付的“税点”越低,免税也就越相对有利。
值得注意的是,在免税政策的引导下,纳税人更意愿将货物销售给不需要发票的客户,从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处购买货物;或者客户不需要发票的,供应商无法提供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更喜欢选择免税政策。这项政策的结果就是典型的“劣币驱逐良币”。仔细看这个公式就会明白,在现行免税政策的框架内,进项发票是没有任何用处的。而增值税的精髓恰恰就是进项的抵扣。